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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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b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a建筑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
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
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a建筑公司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a建筑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b公司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6.21
2.支付c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 776699.0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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