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中的财会元素(31)——驼罗庄里下定钱
书中第六十七回“振救驼罗禅性稳,脱离秽污道心清”,唐僧师徒来到了驼罗庄,那李姓老者听说孙悟空能降妖伏魔,便赐师徒一行盛斋,并请孙悟空捉拿妖怪时,孙悟空朝上唱个喏道:“承照顾了!”八戒说他听到要捉拿妖怪,便很积极时,孙悟空说这是先下定金。行者道:“贤弟,你不知。我唱个喏就是下了个定钱,他再不去请别人了。”原来孙悟空生怕别人将他捉妖的生意抢走了,所以要先下定金。
我们来分析一下定金。“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买方)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和定金相近容易混淆的,还有“订金”。“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从以上法律解释来看,孙悟空下定金,是从合同。应该还有一个主合同。这个主合同当然是降妖的合同了。驼罗庄里的长者,因这妖怪,先请了一个和尚,次请了一个道士,二者都丧了命不说,还让驼罗庄惹上了官司。所以驼罗庄上的长者很谨慎,老者道:“你若果有手段拿得他,我请几个本庄长者与你写个文书:若得胜,凭你要多少银子相谢,半分不少;如若有亏,切莫和我等放赖,各听天命。”行者道:“这老儿被人赖怕了。我等不是那样人。快请长者去。”这是双方走法律程序,写文书、定合同。看来明朝时,民众已经很重视法律手续了。
这回书里面,除了分析定金外,对我还有一个重要的启发与感悟。这就是财务人员面对违背财务法律法规的事情,要敢于作为,勇于作为。一如孙孙悟空一样。
书中写道孙悟空与几个长者正讲处,只听得呼呼风响,慌得那八九个长者,战战兢兢道:“这和尚盐酱口!说妖精,妖精就来了!”那老李开了腰门,把几个亲戚,连唐僧,都叫:“进来!进来!妖怪来了!”唬得那八戒也要进去,沙僧也要进去。孙悟空拉住他们两个,不让他们进去时,八戒道:“哥啊,他们都是经过帐的。风响便是妖来。他都去躲,我们又不与他有亲,又不相识,又不是交契故人,看他做甚?”
妖怪弄了一阵风,便让天蓬元帅猪八戒、卷帘将军沙和尚两个起了不作为之心,要和普通老者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去躲避,特别是八戒,说得更直接:他们是经过帐的,风响便是妖来。驼罗庄的人经过什么帐?无非是妖怪为祸的帐。既然知道妖怪祸害,为什么还要放纵妖怪祸害呢?为什么不跟妖怪进行清算呢?说到底,一是没有胆量,怕事,不敢作为。二是没有必胜的把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作为。好在他们在孙悟空的坚决行动下,虽然是不作为,懒作为,但也没有添乱,没有反作为。
而孙悟空的行动和八戒、沙僧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不仅是口头下定金,笔墨上写文书、签合同,更是敢作敢为,勇于作为,直接跳上空中,与妖怪打斗起来。如果他跟八戒、沙僧一样,前怕狼、后怕虎,心中有多种顾虑,考虑着个人的得失,瞻前顾后,只怕驼罗庄上的妖怪要永远为祸一方了。
我们目前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正是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肯定会遇到类似于驼罗庄上的妖怪。在困难面前,有许多人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作为,懒作为,这样做的事少,犯的错误也少。而孰不知,这样的和尚最终必然会被驼罗庄上的妖怪所吃掉。我们财会人也会遇到违背原则与制度的人和事,如果我们也不作为,装聋作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和稀泥,甚至是逃避,则是对这种行为的放纵,自己也会因未坚持制度与原则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火眼金睛的孙悟空早已看透了这一点,所以他义无反顾地下定钱、写文书、签合同、斗妖怪!他知道只有敢作为、勇作为,才不会被困难吓倒,才会战胜困难,蹚过深水区,才能坚持制度与原则,才能最终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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