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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营改增问题5月24日

李志远 /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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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营改增综合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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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3)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现在缴纳4月份的营业税,但是还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如何补开?

    答: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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