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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刘天永 /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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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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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国发[2015]11号文生效以前未经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如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华税律师在本文中,为读者作出解读。

    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的备案。随后,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明确在国发[2015]11号文生效以前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停止了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明确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但在国发[2015]11号文生效以前未经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如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了该问题。华税律师将在本文中,为读者作出解读。

    一、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以及国税发2013年第43号文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年度也可以适当缩短。

    2.增值税

    根据国发〔2011〕4号文以及财税〔2011〕100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16〕49号文明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后,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

    目前,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已经停止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财税〔2016〕49号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本文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虽然本着简政放权的理念,取消了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变为备案制。提交上述备案资料后,企业就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备案之后,税务机关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要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三、财税〔2016〕49号文中的重要变化

    1.对财税〔2012〕27号文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作出了部分修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增加了“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增加了“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财税〔2012〕27号文中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计算作出了修改

    财税〔2016〕49号文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即企业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

    3.财税〔2016〕49号文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1日前未取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适用财税〔2016〕49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取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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