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步步逼近,国际避税何去何从?

顾春晓 / 2016-05-1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国际税收
  • 避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认为,姑且可以把CRS看成是一个全球版本的FATCA。FATCA是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英文首字母缩写,目的就是要打击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通过转移资产到海外逃税的现象。

    导读

    4月11日,英国首相大卫?卡梅伦宣布:英国执法机构和税务机构很快将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注册的离岸公司所有者信息拥有直接并且全面的控制权。

    他告诉议会,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其他大多数海外领土已经同意从今年9月份开始允许英国对其信息进行完全控制。有史以来第一次,英国警察和执法机构将可以看到究竟谁真正拥有和控制着在如下地区注册的每一个公司: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英属曼岛、泽西等等。

    英国首相卡梅伦还说,与其他一些辖区相比,同海外属地达成一致意见使得他们在反洗钱和反偷逃税战斗中处于更有利地位。

    这是前几周发布的文章,笔者认为这是自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事件的延续。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BVI离岸公司?

    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该地是国际著名的避税中心,根据该岛的法律,所有在该岛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除了法定每年计缴的登记费用(非常少)外,所有业务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项税款!

    很多国际知名的大公司为了其避税的运作,均在该岛设立避税公司,并展开复杂的国际避税业务活动。中国国内如联通公司的香港上市主体即为BVI公司。除了BVI之外还有众多离岸避税地,如巴巴多斯、开曼、百慕大等。

    FATCA、BEPS、CAA、CRS、CRS事件回顾

    Step1  2010年3月FATCA

    2010年3月,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FI)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披露该机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若不遵循此规定,则需向美国国税局缴纳30%的预扣税,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为了确保FATCA全面实施,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议(IGA)。

    目前已经签署FATCA的地区的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会以拒绝美国客户(个人或公司)或与美国有交易往来的客户,尽量避免各种申报所带来的工作压力和麻烦。

    Step2  2013年7月BEPS

    2013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anization for Enomic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在莫斯科召开的G20会议上宣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

    主要目的: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重塑现行税收协定,提高税收透明度,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同时,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这标志着世界各国开始共同致力于推进国际税收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也预示着未来国际税收征管秩序的变革方向。

    Step3  2014年2月CAA和CRS

    2014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主管当局协议》(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和《通用报告准则》(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CAA和CRS,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成员国应按照该范本的要求缔结国家间的情报交换协议。

    CAA和CRS是仿制FATCA而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截止2014年10月已经有9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卢森堡等一些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公开同意执行自动信息交换。58个国家和地区同意从2017年开始实施,剩余3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将在2018年开始执行。

    Step4  2015年12月中国签署MCAA为推进CRS

    2015年12月,中国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ultilateral 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推进了以CRS为框架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发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第二批2018年(第一批在2017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Step5  2016年4月英国将拥有BVI离岸公司所有者信息

    CRS为框架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即将在明后年开展的全球范围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即《通用报告准则》-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到底是什么呢?

    个人认为,姑且可以把CRS看成是一个全球版本的FATCA。FATCA是Foreign Acunt Tax mpliance Act的英文首字母缩写,目的就是要打击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通过转移资产到海外逃税的现象。

    在FATCA下,美国政府分别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政府间协议"(IGA)供其他国家来合作,即模式一和模式二。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以及跟美帝的谈判情况来选择到底签模式一还是模式二。

    CRS跟FATCA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英、法、意、德和西班牙在2012年与美国签订了FATCA协议(模式一)。世界最大离岸金融中心瑞士,虽然对FATCA这种"没有人性、毁灭瑞村国民经济的损招"恨之入骨,可是不签不行,被忽悠之下签了模式二,现在也在考虑怎么转成一。目前选择模式二的主要包括瑞士、香港、日本、百慕大群岛等几个地方。

    接下来,2013年和2014年的两次G20峰会。会议主题主要转到了打击跨国逃税的上面,比如BEPS什么的。(BEPS偏重打击企业避税,CRS偏重个人)。于是,G20委托OECD也在美国FATCA模式一的基础上搞了一个CRS,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也有叫GATCA。首批承诺在2017年开始实施CRS的国家(地区)有44个,也就是Early Adopters,这些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从2016年1月1号开始按照CRS的规定进行合规调整。当然这中间也有一些打酱油的国家,后来又退出了Early Adopters名单。例如毛里求斯。

    目前已有除美国外的90多个国家承诺加入CRS。习近平在开G20的时候强调CRS必须搞起来,相关部门很快就从国内立法层面扫清了障碍,并在2015年底与OECD签订协议,承诺2018年中国与其他参与的国家开始进行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

    也就是说,富豪们以及腐败分子在海外金融机构的资产信息在2018年即将被中国国内政府机构掌握了。

    但是注意,涉及到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住址、税收居民身份、账户余额和收入信息等等)只是为了CRS下的信息报送的需求,并不是说你银行存款多少钱或者你信托资产的价值报上去多少钱,就被直接当成应税收入去让你补税。

    当然,CRS目前还没开始实施,具体对于这种信息被跨国交换以后,接收国政府怎么来处理这些数据,怎么通过这些数据来开展税务稽查,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当前的工作主要还是怎么把这种全球性的制度有效建立起来。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一下上述概念吧

    例如,李女士是某电力公司的老板,经过几十年的刻苦努力工作和省吃俭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且通过某些方式将这些资产转移到了国外。其中包括存在瑞士SBB银行的现金700万瑞郎,和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的一家信托,根据信托协议,信托受托人为SBB银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SBB信托公司,固定受益人为李女士的丈夫X先生,李女士的女儿为任意受益人,李女士的哥哥为保护人。该信托下面100%持有一家开曼群岛的壳公司A公司,A公司分别拥有位于伦敦和巴黎的别墅各一套(价值分别为150万英镑和200万欧元)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游艇两艘,另外持有一家香港投资公司B公司20%的股权(价值约为500万人民币)。A公司由SBB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并出任董事。

    在CRS下,由于瑞士和中国都是CRS参与国,瑞士SBB银行需要把李女士(中国税收居民)700万瑞郎存款的信息报送给瑞士政府,然后由其交换给中国。

    对于信托架构来说,开曼群岛也是CRS参与国,因此按照CRS的规定,该信托属于金融机构中的"投资机构"一类,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为CRS参与国(包括中国)的税收居民。通常这种工作经过一种TDT的机制由信托的受托人SBB信托公司来完成。

    在CRS下,信托设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与信托质检的利益关系(equity or debt interest)即被认为"金融账户",且设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属于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因此李女士以及她哥哥、丈夫和女儿在这个信托架构下的信息全都会报送给开曼群岛政府,而后由其传递给中国政府。(有一点说一下,由于女儿是任意受益人,她的信息只有在实际收到从信托分配的收益当年当被认为是"账户持有人",才需要报送,而且目前对于"保护人"的处理存在一定争议。)

    就这样,在2018年,李女士境外存款以及在离岸金融岛设立的信托资产的信息将会被中国政府所掌握。

    当然,实操中的情况可能要远比这个复杂。但是能够肯定的就是,2018年之后像李女士这样属于中国人(税收居民)但是在海外持有大量资产(或者属于海外资产的beneficial owner,即最终受益人)的情形,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是会传送到中国政府。

    文章部分来源:原创 离岸风向标 网络

    作者
    • 顾春晓 顾春晓: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硕士,期间留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曾荣获上海市长宁区2013-2015年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GTS 2014年度中国十大税务杰出人物”。目前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微信公众号:顾春晓de税悟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