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业"营改增"十三个问题
2016年5月1日零时,北京酒店业开出了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转换顺利开启。酒店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一种,经营范围较广,管理复杂。笔者整理关于酒店业“营改增”的十三个问题,以供参考。
第一,关于酒店业务收入类型
酒店大多是多业态经营,业务来源众多,尤其是大型连锁酒店。归纳起来,收入类型大致有:餐饮收入、客房收入、租赁收入、会议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等。
酒店业不同收入应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比如:餐饮和住宿服务按6%,租赁收入按动产和不动产划分,动产租赁按17%,不动产租赁按11%。特别注意,停车场车辆停放收入按不动产租赁11%纳税。
第二,关于酒店“营改增”前后如何征税?
酒店之前缴纳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营改增”后,酒店全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关于酒店业“营改增”后,纳税身份是如何划分的?
酒店业分两类纳税:
1、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2、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额
1、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相当于5.66%[(1+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
2、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第五,关于酒店业扣税项目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水电,材料,用具,设备,不动产的购置等,都属于抵扣项目。
2、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
第六,关于营改增以后能否合并纳税
住宿餐饮行业中合并纳税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新增值税是百分之百省级地方政府管理,合并纳税只能在省之内,需要汇总纳税可找省一级的财政进行审批。
第七,关于酒店式公寓和长包房业务
租房的收入应该按11%的税率来征收,但是酒店的税率是6%。界定的原则是住宿服务不仅租给消费者一间房,还有很多配套的服务,租房就是给消费者一个房子,爱怎么住,怎么住;其他的配套服务都没有。
第八,关于免费供应
“买A送B”如果B被认为是视同销售行为,那么收到的A的价款应该缴纳增值税。此外,应根据B的市场价值计算增值税税额。B的销售也可看作是折扣。销售所得可以分解为A的销售收入和B的销售收入,再根据A和B各自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制定销售政策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赠送”、“免费”等字眼,如使用“**服务/产品已包含在本合同所列明的收费中”
第九,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
用集体福利的货物服务跟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提供的员工宿舍也好,员工餐也好,会被认为是集体福利,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个问题国际上都是这样的口径,不是我们国家独有的制度安排。
第十,外卖和堂食在税收上的区分
这个问题一直就存在,在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时候就有这个问题。因为政策得考虑公平,比如超市卖月饼不能和酒店大堂买月饼的税率不一样。这个问题说起来很简单,但是真正操做起来有难度,怎么让制度更科学,既公平又能操作,值得考究。
第十一,两种出租会场税率相差5个百分点
1、出租场地完全交由租用方使用,不提供任何会议服务,按照出租不动产的11%税率计税。
2、出租场地的同时提供会议服务,如布置、安排、茶水等,则应按照酒店业所属的生活服务的6%税率计税,这是因为该业务涵盖了一些人工和材料在里面,不单纯是场地出租。
第十二,关于酒店购买农产品
1.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发票的,可以直接用于抵扣。
2.普通发票需要税务局核定抵扣,核定方法是核算本部门所有涉及的农产品的发票总额以及占总食品成本的比重,按照所属行业的提供服务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来抵扣。
第十三,关于酒店开发票
1、三统一原则:收入时间、发票开具时间、纳税申报时间一致。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事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收入发生的当月开具,不能跨月。
2、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不能抵扣,开普票就可以。
文章部分来源Hotelier 中国饭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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