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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税务征管形势下,纳税人不得不关注的税收"黑名单"

刘天永 /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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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涉税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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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施行可以起到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作用。

    编者按: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试行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纳税诚信建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该试行办法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案件公布标准不统一、案件公布审批程序繁琐、案件信息推送滞后、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及缺乏救济手段等。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16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将对该公告作出解读。

    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类型

    主要针对《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达到下列标准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将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上述偷税及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情形下,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二、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符合前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将公布下列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三、公布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修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布方式由原来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案件信息”统一调整为通过省税务机关一个平台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统一链接各省局的公布信息。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更便于公众查询,有利于提高税收“黑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与威慑力。

    四、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且永久保存。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布的当事人,按照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小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施行可以起到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作用。当然,税务机关公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拥有救济权利。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可以提出异议,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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