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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

李志远 /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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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工程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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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和分24个月逐渐是完全不同的。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一、分两年而不是分24个月

    比如纳税人2016年6月购进写字楼,获得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则应该在第一年即6月份抵扣600万元进项税额,另外400万元进项税额留待第二年6月份再抵。有可能6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6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400万元进项税额在2017年6月份即得到完全抵扣。而按照24个月,则是将1000万元分摊到24个月逐渐做抵扣。

    显然,分两年和分24个月是完全不同的。

    二、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材料物资等也需分两年抵扣

    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就是指企业自建不动产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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