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能否遏制劳务发票虚开
小编在上篇文章中谈到了营改增前后劳务派遣的涉税处理变化,今天还想与各位扒一扒劳务发票的另一个不得不谈的问题——虚开。在营业税时期,劳务发票的虚开可能是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当头痛的问题。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劳务发票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税收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对于很多个人包工头(俗称“班主”)承接部分劳务时,由于无法开具劳务发票(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是想规避代开发票较高的税负,往往会想办法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俗称“点子费”或“开票费”);此外,由于相当一部分地区劳务发票为通用手工发票(非网开票),再加之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式的进销抵扣,不必进行稽核比对,此类发票的虚开就有了一定的隐蔽性;最后,在金税三期上线前,部分地区未要求企业必须将工资薪金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也给部分劳务发票虚开提供了机会(因其差额纳税,需要扣除发放工资薪金)。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客观因素,小编此处不再敖述。
营改增以后,此类经济业务变成了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是典型的“以票控税”,其对发票的管控有较好的优势,而虚开的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迎刃而解,小编认为应当会有很大的好转。一方面,虚开的税收成本加大,以往在差额纳税下其实际税负较低,给了部分虚开以空间,而营改增后其以开票全额纳税,即使考虑税负转嫁问题,对于前述个人包工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行为,其“虚开成本”亦是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由于金三上线后,全面要求全员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很大程度上阻断了“虚开发票、虚构成本”之路;此外,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开票系统为网开票(税控),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杜绝了手工票时期“大头小尾”形式的虚开行为(在国总2016年23号公告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也有助于防止增值税发票的虚开);最后,对于营业税发票的虚开与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的虚开在《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后者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风险(具体请参见《刑法》虚开增值税发票刑法条文),从这点上,其威慑力亦会有很大提升。
当然在增值税的征管中,虚开的问题也一直是国税征管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要点和难点,不论是以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类的虚开,还是最近几年的“黄金票”虚开,在营改增后的发票管控上,小编认为税务机关会更加严格与规范。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