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之九阴真经!——基于13-19号公告的归纳
新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3-19号公告中涉及了许多有关预缴税款的事项,比如不同的时间、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适用的预征率分别是多少?税款的预缴机构和申报机构在不同情况下是国税还是地税?是机构所在地还是服务发生地?预缴税额计税方式是全额计税还是余额计税?除了这些以外,缴纳预缴税款的时候还有哪些注意点?……
为此,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对2016第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预缴税款"的有关事项做了一个清晰明了的归纳,希望能成为财务工作人员预缴税款工作的《九阴真经》!妥妥地收藏吧。
转让不动产——14号公告



注意点:
1、本文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预缴额不等同于征税额,数额有可能相等,但定义不同;注意区别征收率5%、税率11%,预缴率5%。
3、预缴一般在地税,申报在国税;个人不预缴只申报,且申报在地税。
不动产租赁——16号公告


注意点:
1.本办法适用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2.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7号公告

注意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7.预缴期限为自预缴之月起6个月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产项目——18号公告

注意点:
1.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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