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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房屋建筑物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李志远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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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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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如果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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