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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顶级疑难问题

朱光磊 /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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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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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公司合并而导致的土增清算,算是土增中的最前沿问题了

    感谢广州地税谢更喜、万达税总徐永辉、会计视野房地产大版张春、路劲李毓的参与讨论

    由于公司合并而导致的土增清算,在整个土地增值税体系内只有一句话,就是财税20155号,说什么呢?说房地产公司应该清算,不适用不征税政策。问题是,怎么征收呢?目前为止,没有查到一份文件。这算是土增中的最前沿问题了。下面基于实战过的案例做一个分析,由于案例有限,所以难免以偏概全。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开发状态的房产会按不同的清算方法。

    一、合并阶段的清算

    1、自用或出租房产

    这个简单了,旧房清算。

    2、未达到预售状态的在建工程

    这个按新房清算,江浙沪三地的实践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地区不可以加计扣除成本,按在建工程整体转让核定转让价格。但是广州最近有案例,可以加计扣除,掌握口径是,只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即视为实质开发,可以加计扣除成本。根据110号的精神,个人认为,最少可以加计扣除实际开发成本部分,土地成本部分存疑。

    3、最麻烦是这种,就是达到了预售的状态,对最终业主完成了部分销售,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

    土增采取的项目清算,因而从原理的角度,应该是整个项目进行清算,那么清算的收入=已售给小业主的价格+未售的核定价格(按土增核定三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有可以的,有不可以的。没个定论。这是常规的做法,个人认为加计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还有原创性的,售给小业主的加计,未售的不加计。这个从逻辑的角度是存在自相矛盾的。如果认定为实质性开发,就应该全部加计,否则就是不加计。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清算,属于提前清算,既然销售价格是按房屋销售全额计算确认的,而不是按实际开发状态按在建工程计算的,那么成本自然也应该是按房产全额开发成本计算,而不是按照实际开发状态计算。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要开发商提前进行决算与开票。

    以上是正确的思考方式。

    还有一种思考方式,就是认为未售的部分不纳入清算范围,这样就完全违反财税20155号,将未售的部分作为尾盘在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清算。这种处理方式比较简单,但是没有尊重文件,现实操作中的确有这种案例。

    二、合并后的再销售清算

    相对于合并清算阶段的土增清算,合并后再销售的清算就更复杂了,从原理的角度更是难以自圆其说。还是按三种开发阶段表述。

    1、自用或出租房产

    这个简单了,旧房清算。

    2、未达到预售状态的在建工程

    目前按文件,购入在建工程再开发,如果是重新立项,则作为新项目重新清算加计扣除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重新立项,而是老项目分两个公司开发,问题就非常多了,第一,出现了一个项目清算了两次,这是原理上最大的不通。第二,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徐永辉与张春及李毓都认为可以加计,我也没有找到不可以加计的理由。个人认为文件角度是可以加计的,但是在实操中的沟通是非常难的。

    3、达到了预售的状态,对最终业主完成了部分销售,还有一部分没有销售。

    矛盾的集中点就是原来没销售的那部分现在又面向小业主销售,到底是属于原项目尾盘销售,还是属于新项目重新新建清算,还是属于旧房。

    可能多数税务机关,从操作简单的角度,会倾向于按原项目尾盘清算处理,但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原合并环节原项目已经完成了清算,所以不可能是按尾盘清算处理。

    那么是否是新建项目呢?(徐永辉认为是属于新建项目)

    这要根据上一道清算是按在建工程清算,还是按房屋销售清算来区分。如果预售的房屋按在建工程清算,是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定的,毕竟房屋预售取得的是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是在建工程销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证的房屋是按房屋销售的,不是按在建工程销售的,只能按销售房屋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角度,原项目完成土增清算后,这些房屋已经成为了销售完的房屋,这个项目作为新建房已经全部完成了土增清算。那么再销售应该视作合并存续公司从被合并方购入房屋再销售处理,这在土增体系是按旧房处理,虽然从营业税的角度,合并属于不征税业务,但是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这些房屋属于旧房,应该按旧房进行清算。

    以上是土增清算的全部原理性推导,实践中的差异不一,与当地税务机关对于土增的政策理解程度有很大关系

    朱光磊

    作者
    • 朱光磊 《房地产税收面对面:实务与案例》作者,一个以税收见长的财务经理人,一个做到专业水平的业余讲师。一个喜欢收集与操作各种奇怪税收案例的税务实践者。用十三年美好人生,实践所有已知税筹理论,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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