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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要点汇总

刘天永 /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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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融券
  •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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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融资融券业务中利息收入及佣金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华税律师在本文中作出解读。

    编者按:融资融券业务是由证券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种信用交易业务,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公司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近期,有税务机关提出,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及佣金收入均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那么,融资融券业务中利息收入及佣金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华税律师在本文中作出解读。

    一、取得融资融券业务买卖股票交易佣金,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在营业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该规定,证券公司各地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证券公司营业部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向客户收取佣金,营业部为发生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负有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佣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营业部所在地,应由营业部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取得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证券公司总部应在总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1、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应以证券公司总部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按照该规定,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劳务的主体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都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往往会在总部设置证券金融业务决策委员会及证券金融部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及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资金与券源的管理、息费的计提扣收等工作。而证券公司各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仅负责客户开发、开户、辅助通知等服务工作。分支机构只接收客户申请,并审核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系统内对客户资料进行录入,开立信用账户,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业务环节均由公司总部完成,实行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应以证券公司总部作为营业税纳税人。首先,合同主体是证券公司总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都由证券公司总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投资者都是于证券公司总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其次,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证券公司总部,资金和券源由总部统筹划拨,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扣收由总部统一执行,同时相应的融资成本也由总部承担;再次,收取的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在总部进行会计核算,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不同于融资融券业务买卖股票交易佣金,收取的融资融券业务利息在总部核算,计入总部“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科目。收取的融资融券业务买卖股票交易佣金在营业部核算,记入营业部“手续费收入-融资融券代理买卖证券收入”科目;最后,收取的融资融券业务利息的发票也是由证券公司总部开具给投资者。

    由上述分析可知,从法律关系上看,证券公司总部才是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劳务的主体,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是由证券公司总部进行会计核算,发票也是由证券公司总部开具给投资者,因此,证券公司总部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营业税,并且实践中,多数证券公司总部已向其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应以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作为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分析,确定证券公司总部为营业税纳税人后,根据该规定,应以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作为营业税纳税地点。

    小结:

    确定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应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该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本文开头提到的税务机关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就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符合税法规定。并且,由于证券公司总部已经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该税务机关的做法无疑将造成重复征税。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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