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阅尽十年个人住房销售营业税变化
昨日朋友圈疯狂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探讨,该“通知”主要内容是调整个人住房销售的营业税与契税(税收优惠),看到此,小编真是十分感慨,自2015年3月30日出台“财税[2015]39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开始,不到一年的时间,针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居然调整了两次(可见楼市真是不乐观啊,当然“北上广深”除外),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文件的政策营业税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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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第一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二条第一款: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小编杂谈:两个文件在营业税上的区别,无非就是将“非普通住房”也纳入了“超两年”全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中(当然,整体减税效应小编未测算),当然文件中还有涉及契税优惠的内容,我们在此就不讨论了。一年内两道“金牌”全力支持楼市,可见税收政策的对宏观经济刺激其实还是有限有,其实小编真心认为楼市去库存的主要障碍还是“高房价”问题,仅以宏观政策(如税收政策)进行调控,恐难达到预期效果。好了,扯了半天闲话,小编将十年来的个人住房销售的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各位看官可清晰地看到国家对此调控的松紧变化,此变化与楼市的历年“热度”也是息息相关的,大家不妨联系起来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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