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发展新政解读及与59号文之比较
2月14日情人节,在这个充满爱的日子里,国家也不忘给大家送上礼物!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进外贸转型。
会议决定用2年时间,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8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准入。
数据看服务贸易之潜力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贸易额年均增长14.5%,规模跃居世界第2位,软件、技术、文化等新兴服务出口占比突破50%。
另据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实现服务进出口总额7130亿美元,按同口径比较,比上年增长14.6%。201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占对外贸易总额(货物和服务进出口之和)的比重为15.4%,较上年提升2.7个百分点。
事实证明,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外贸转型升级新引擎。国家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可谓是有的放矢。
重磅政策福利
会议提出三方面的政策支持:
1、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2、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给予财政贴息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笔者观点
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服务贸易具有知识含量高、资本和技术密集、资源消耗少等特点,其比重的提升对我国外贸结构优化转型作用越发重要。
那么对比财税[2014]59号文,两者的差别又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
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的所得税政策推广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能够切切实实减税降费,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8%的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业,比一般企业(2.5%)多出5.5个百分点,优惠幅度超过一般企业的2.2倍。此项优惠政策一是扩大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二是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此为提高“中国服务”国际竞争力做铺垫。
通过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以及给予财政贴息等补贴,旨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动服务贸易中发展中的作用,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促进我国经济机构转型方面的决心,也展现了政府和企业合力做强技术服务创新贸易的重要思路。
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以简化手续,降低成本。最大限度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产品提供通关便利,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口保驾护航。
重点关注
十五个试点将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
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指出,要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推动服务业双向开放,积极商签服务贸易合作协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此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是2016年结构性改革大戏中重要的一幕。要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扩大工程承包、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信息技术、民族文化等服务贸易出口。同时,充分利用外资,利用外资企业在新型服务贸易部门的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专家声音
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的情况下,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可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培育经济新动能和带动就业。创新发展试点的开展将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创新发展试点的设立能推动丰富我国服务贸易品种,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扩大服务贸易的覆盖范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模式将会发生改变,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新的制度。
政策支持不能撒胡椒面,而是要有重点地引导。会议确定的三方面政策通过减税、设立引导基金和方便融资的方式,有侧重地鼓励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企业发展服务贸易,有利于提升服务贸易水平,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未来还需要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良性互动,形成政策合力,并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统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夯实服务贸易持续发展的基础。
服务贸易税收政策知识扩展
服务贸易企业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诸如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详见财税〔2015〕118号文。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视同出口的货物和劳务、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文。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