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杭州天猫网店被巨额补税:电商到底该不该征税?
自从有了互联网,世界便大不同。即使两耳不闻窗外事,也可以尽知天下事!即使足不出户,也可尝尽天下美食,穿到潮流服饰。
基于互联网产生的网上销售模式已成为民众的主流购买渠道之一。而针对电商征税话题一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家税务总局也未下达相关法规,从而导致电商征税多年来一直是热点话题。
那么网络销售收入到底要不要征税呢?在"互联网重镇"之一的杭州,就发生了针对网上销售收入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例,且看:


据以上案例可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针对杭州巨爵网络有限公司2013-2015年的网上销售收入(共计达2059万元)确定为含税收入。并据此征收增值税222.5万元和企业所得税21.4万元,并就未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罚金104.9万元。总补税金额高达349万!该案例仿佛为电商征税问题提供了一个风向标,也用实际说明了网上销售收入也是要纳入企业营业收入当中,缴纳相关流转税及所得税。
那么针对各类电商企业的网上销售收入是否要纳税呢?且听笔者就电商征税问题来与你一说。
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来完成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交易活动,无论是B2B、B2C、还是C2C,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的营销渠道一样,都是帮助卖主卖出商品、劳务或服务,且其最终承载的具体内容也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依然是人们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从税收法理上讲,税法看重商业实质,是否应当征收税款是应基于某项交易活动的实质,而不会因为交易渠道的不同而予以豁免。
各国对于电商征税问题又是怎样的呢?请看:
在欧盟,为打击非法竞争,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
在美国,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在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为17.5%、优惠税率为5%。
在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
在亚洲邻国,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
而我国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的问题有如下规定:
增值税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销售额应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此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出台过相关的税收政策,就拿北京地税来说,京地税营[2008]21号文件曾明确了网络游戏消费卡销售收入、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的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等的应税规定。2011年,武汉国税局曾经尝试对电商征税,并在互联网引发轩然大波,虽最终以低调收场,但可以看做是地方税务机关对电商征税的试水。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明确规定,电商征税与否悬而未决不甚明确。
电商企业或个人,均是我国的纳税义务人,其获得的各类收入应纳税发规定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电商征税理应不存在争议。而电商征税大战是否真的会立即打响,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并统一实施,目前还存在以下瓶颈:
1、电子商务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必然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发展诉求下的税收征管考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在企业区域的分布上,广东、浙江、上海等沿海城市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而西部地区中,仅四川省排进了前十,其他省份电商发展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电子商务不发达地区而言,倘若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将不利于当地电商的快速、持续发展。
2、税收的公平性要求对电商征税按照税收负担能力区别对待。横向公平要求对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并且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所以,根据税收横向公平原则,无论是线上的电商交易,还是线下的传统交易,都应当按照平等原则,缴纳相应的税款。但纵向公平则指出对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要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差别相适应。
事实上,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因此,即便是立即对电商征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是,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经济效益的电商征税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3、税收征管实践中,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瓶颈仍然存在。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电商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而基于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税制体系尚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基本概念、税收征管具体手段等基本问题,还有必要先对电商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交易发生地、征收环节等税法基本要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和明确,以期明确纳税主体、划定征收范围、规定纳税期限、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和纳税流程;
其次,网络交易涉税信息还不完善,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障碍。尽管《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自然人也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加强税收监管,但毕竟尚未通过并实施。但目前B2C、C2C交易中,存在大量交易不开具发票的现象;另外,电商为提高交易排名等特定目的又大量存在虚构交易行为。在现行"以票控税"为主的监管手段的当下,"严重缺失的涉税信息将导致对网络交易实现的税收收入规模、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税源规模,税源分布情况以及税收流失规模等缺乏准确的判断。于是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前提下对是否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如何分类分级加强征管等很难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
综上,电商作为一种新的发展业态,尤其在"互联网+"的时代,任何交易均可通过网上进行,其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已成为共识。对电商征税,相关税收部门应厘清现行制度体系对电商发展带来的制度约束,并界定清楚电商交易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地、征收环节、征管流程等税法基本要素。
文章部分信息来源:中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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