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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投资海外,每个阶段都应紧绷税收这根弦

顾春晓 /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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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投资阶段做好前期规划,运营阶段及时调整安排,退出阶段尽量降低税负

    本文刊载于2016年2月26日中国税务报

    作者:顾春晓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日前,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公开要约收购瑞士农化和种子公司正达,若此项收购案成功,将成为迄今我国最大的海外收购案。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掀起高潮。随着投资规模扩大、投资方式增加,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大,特别是税务风险,企业在投资的每个阶段都要紧绷税收这根弦。

    投资阶段做好前期规划

    在投资阶段,"走出去"企业首先要在投资架构设计、投资方式等方面做足"功课"。

    税法对不同法律形式机构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故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首先要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可在东道国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待遇,但其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预提所得税。分公司在所在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但是,中国税法一直不允许企业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中国境内总公司的盈利。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以选择设立子公司架构为主。

    境外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的是中国企业直接控股投资境外经营实体;间接投资则指中国企业通过第三方国家(地区)的中间控股公司控制境外经营实体。根据中间控股公司的层数,间接投资也分为单层境外控股和多层境外控股。相较于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具有诸多优势:第一,间接投资在引入投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时更加灵活;第二,间接投资能够更好地规避法律、税务以及业务运营的风险;第三,间接投资可以降低或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充分利用境外税收抵免;第四,间接投资能有效控制投资收益汇回的时间,从而递延纳税;第五,间接投资能增加可供再投资的现金利润。

    确定间接投资方式后,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考虑。例如,投资东道国为印度,中国企业通常可以选择设立位于毛里求斯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控股印度子公司的股权架构,从而享受退出阶段的税收利益。因为在印度与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协定下,满足一定条件的来源于印度的投资所得,可以在印度享受免税待遇。

    运营阶段及时调整安排

    中国企业在跨境运营的过程中,应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并密切关注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税务安排。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通常不同。债权融资可以用利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税收利益。集团母公司可以向关联方借款,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做法可以是境内的投资公司向境外的被投资公司提供借款,被投资企业因该笔借款支付的利益,可以用来抵减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除了关联方直接跨境借款外,母公司也可以通过背靠背贷款、关联方担保和融资租赁等方式达到债权融资的目的。当然,因为各国税制不同,在一个国家行之有效的融资安排,可能在另一个国家不可行。具体方案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及对利息抵扣的税务处理。

    跨国供应链的管理同样重要。转让定价是跨国供应链管理税务筹划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更多关注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润分配。而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主要取决于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越多,相应的利润水平越高,反之亦然。中国企业应当注意防范转让定价的风险,充分考虑集团内各企业的税负状况,并对其在供应链中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合理安排,尽可能使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符合独立交易,使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的资产相匹配,实现全球经营模式的优化。

    在利润汇回环节,中国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筹划:一是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网络,尽量减少或免除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汇回过程中的税负(注意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受益所有人和反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二是递延母国对境外收入的税收(但须受母国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限制);三是准确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性质,并分析比较不同支付名目下的税务影响。四是确保关联方之间支付的金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

    退出阶段尽量降低税负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资本退出,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转让东道国公司的资产,随后清算并注销该东道国公司;转让东道国公司的股权;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中间控股公司或东道国公司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无论哪种途径,都需要注意税负问题。

    举例来说,中国内地企业双层间接投资欧洲公司,中间控股结构为中国香港公司(一级子公司)控股卢森堡公司(二级子公司),卢森堡公司控股欧洲公司(三级子公司)。为完成欧洲公司投资的退出,中国内地公司可采用三种股权转让方式:一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二是转让卢森堡公司的股权,三是由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股权,不同的转让方式带来的所得税税务影响有所不同。

    具体来看,方案一:中国内地公司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内地企业所得税。方案二:根据中国香港和卢森堡的税收协定,卢森堡不需要就转让卢森堡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利得征税。香港对股权转让收益可能因为所得来源于境外,不征收利得税。此外,投资者将该笔投资收益在汇回内地以前,很可能不需要缴纳内地所得税(需要具体考虑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影响),从而享受了递延缴纳内地所得税的好处。方案三: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卢森堡公司转让欧洲公司的股权的资本利得,可以在卢森堡免税。而卢森堡公司以股息形式将资本利得分配给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对该笔股息不征税。与方案二类似,投资者同样可能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退出策略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议,但交易整体税负的高低无疑将影响最终的投资回报。

    顾春晓

    作者
    • 顾春晓 顾春晓: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硕士,期间留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曾荣获上海市长宁区2013-2015年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GTS 2014年度中国十大税务杰出人物”。目前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微信公众号:顾春晓de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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