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注意:个人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超出营业范围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超出营业范围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并没有规定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所以对于超范围经营,企业也不应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有的省(比如福建、湖南等)对“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有自己的解释。《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1994]032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那么一般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到底如何开具发票?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途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当地政策规定,争取代开到专票;如果超范围业务较多持续时间长,应该增加经营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