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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李志远 / 20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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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自产产品
  • 福利发放
  • 视同销售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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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

    答:税务上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5款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因此,公司赠送豆浆机的行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用外购的豆浆机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下面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也就是不用计算销项税额,但按照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来了:发放豆浆机给员工是算“赠送个人”呢?还是算“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呢?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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