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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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李志远:分包,没有写转包)给其他单位的(李志远:分包给其他单位,没有包括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李志远:税法中说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