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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李志远 /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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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
  • 破产
  •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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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两年针对企业重组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问: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李志远提示:近两年针对企业重组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有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116号 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等。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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