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三部曲
清代思想家魏源认为:善赋民者,譬植柳乎!薪其枝叶,而培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剪韭乎!日剪一畦,不罄不止。简单说就是“收费”或“税收”,带有“放水养鱼”的属性,税费并非收得越多越高,对于政府和社会越有利。税费讲究适当(当然不能完全没有),即要让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又不能制约和影响到企业发展、生产积极性和市场活力。如何“拿捏”这一标准,不能仅靠中央政府的“一纸通知”,因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方情况不一,企业现状不一,不能“全盘照搬”。因此,各地政府不仅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减税降费”根本意义和功用,更要深入研究和领会,这是所谓的奏好“三部曲”中的第一部曲。
第二部就是“如何减”的问题。宏观性政策确定之后,在执行和落实上要有具体的标准,否则将是空谈。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全国民众尤其是小微企业送上了“大红包”: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试点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失业保险率“降低”缴纳标准,就是一个实实在在惠及社会的福利性行动,在其他税费领域也是如此。将不该收或可以不收的“费”取消,将影响企业经营的高额税收比例降下来,就是“减税降费”的具体化操作。然而,唱响“减税降费”可不仅仅是“出台标准”一桩事情。这些“标准”能落实到地方吗?地方政府“舍得”降和取消吗?这里面“水”可能更深、工作量更大。近年来,在涉及民生利益的“简政放权”事项上,阳奉阴违者不少,当“歪嘴和尚”者也不少。前段时间,李克强总理痛批“处长现象”,称“当时你们部长们都来开会了,会上都没有不同意见,现在难道还需要几个处长来‘把关’?”可见政策推行的“梗阻”疏通之难。能不能唱好“减税降费”之曲,且唱出实效,须出台后续的监管标准、监查监办标准,并且要明确“违令”的追究机制。
其三,给企业“减税降费”是目的,又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目的。政府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和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要通过“减税降费”最终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那么,仅仅惠及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减税降费”不仅要惠及现有的企业(创业者),还要通过“减税降费”手段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创业,激发更多的社会活力、创业热情,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大局面。“减税降费”其实只是一根“杠杆”,撬动的是社会活力,影响的将是亿万公众和未来可能进入市场的亿万创新主体。由此而言,这个“第三部曲”的价值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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