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成立日晚于子公司的且属于同一控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怎么编
问题背景:
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乙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21年6月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该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在母公司成立日晚于子公司的且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下,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怎么编?
问题分析及依据:
问:某集团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将现有其他子公司或业务注入该新设公司,假定在新设公司层面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设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晚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的成立日,该新设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日应为新设公司成立日还是应追溯至成立日之前?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方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调整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止期间及比较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因此,该新设公司应当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使比较期最早期初早于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但应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该新设公司的个别报表期初日为其成立日。
据此,甲公司的合并报表从最早比较期间期初(2020.1)就开始编制,视同乙公司从成立日开始已经纳入合并。实际操作时,2020年报表期初数即为子公司报表期初数,原子公司账面的“实收资本”转为“资本公积”列报。
在合并现流表编制时,应合并至乙公司成立时起,在合并过程中甲公司支付的现金直接计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存在问题及建议:
该问题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争议,也具有普遍性。较多企业选择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母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子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
存在争议主要在于: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第二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确定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争议点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对于该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追溯调整应调整至母公司成立时止。而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发布的准则实施问答,则应追溯至子公司成立时。
建议出具相关准则解释,对该问题给予更加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