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配合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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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红字发票的开具,需要购买方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因为双方存在交易纠纷,对方不愿意开具,导致卖方不能开出增值税红字发票,得怎么办呢?
问题的提出
双方就一笔交易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销售方退款,买方返还货物。按照税法规定,销售方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红字发票的开具,需要购买方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因为双方存在交易纠纷,对方不愿意开具,导致卖方不能开出增值税红字发票,得怎么办呢?
问题的解决
买方虽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因为没有发生采购业务,因此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卖方据此向买方出具催告通知,告知应当开具发票,作进项税额的转出,明知不得抵扣而抵扣进项税额的,属于偷税。不开具的,我方保留向税务机关稽查局举报的权利。
当然,买方也可能宁可不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自行转出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仍然有救济途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买方也应当按规定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拒不开具的,卖方可以向稽查局举报,要求稽查局责令开具,拒不改正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稽查局依法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先礼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