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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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能乱发,弄不好,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义务,侵犯了利益,是会惹官司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无论是在征管还是稽查过程中都经常遇到,但是由此引起争议甚至行政诉讼的却不多,下面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委托代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课以罚款。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之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该通知书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复议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二:某区国税局向企业做出《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事项通知书》,通知书认定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整改,应该转出在整改期间多抵扣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告知企业,如果逾期缴纳税款,将采取税收保全乃至强制执行处理。后企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并撤销了原《通知书》。
两个案例,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不得不引起疑问?到底《税务事项通知书》能不能申请复议?
法院的观点认为:之所以认定案例一中的通知书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是因为该通知书是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复议机关据此认为原通知书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案例二中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区国税局做出《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直接针对经纬渔业有限公司,属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已经明确,《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能乱发,弄不好,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义务,侵犯了利益,是会惹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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