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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陈述的收集

魏春田 /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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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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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进行记录,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陈述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有权向被检查的纳税人了解情况,纳税人也有义务就税务机关调查的案件事实作出说明。在证据的7种形式里,纳税人所做作出的说明。被称为当事人陈述。对收集纳税人的陈述,税务检查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可以多次以书面或口头陈述。 

    2、纳税人进行的书面陈述,应在该书面材料上逐页签章、在骑缝处捺指印,并注明日期。 

    3、纳税人口头陈述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一般尽量采用笔录形式。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进行记录,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陈述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

    利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纳税人口头陈述的,音像记录应当不间断;摄录时应当将当时所处的环境摄录清楚,并记录摄录时间、地点。 

    4、纳税人多次口头陈述的,每次口头陈述均应当记录;纳税人多次书面陈述的,检查人员接收书面陈述,但不退回以前书面陈述材料。 

    5、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陈述,要求提供陈述材料中与关键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账簿凭证等证明材料。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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