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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12)主体

魏春田 /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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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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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有企业,有事业单位,有行政机关,有军队,也有自然人,因此,这些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只要违反了税收征管法63条的规定就构成了偷税,因此,偷税的可能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偷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且应当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自然人偷税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自不必说,但罚款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关于处罚的规定,只强调纳税人而没有具体的条件要求,换句话说,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等单位机构,都应当进行处罚。

    但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不仅要遵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也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不能进行处罚的相对人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因此,在税务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对于自然人中的那些未满14周岁的人,以及精神上有障碍的人不能进行处罚。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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