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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2)之主观故意

魏春田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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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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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个文件中都明确对偷税的必须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的不能定性为偷税。

    关于偷税到底是否应当有主观故意,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可能是因为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非常大,所以多数税务稽查人员坚持只需要具备某些行为特征,便构成偷税,至于有没有主观故意不是构成偷税的必要条件。

    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所谓的“偷”一定是主观上有意而为之,即想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比如,贼偷别人东西。把手伸进别人的口袋,拿走了别人的钱包,或者破门撬锁进入别人的家,搬走了别人家的彩电,如果认为这样的行为不是故意的,那一定是脑袋被驴踢了。

    贼偷东西是这样,纳税人偷税也是如此。贼偷东西是把别人东西偷走,纳税人偷税则是将本应属于国家的税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虽然没有指明叫响偷税的主观故意,但其列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等行为特征,哪一个不是以主观故意为前题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认识是非常清楚的。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5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三个文件中都明确对偷税的必须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的不能定性为偷税。

    更有一层,刑法关于逃税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观故意。如果征管法认为偷税不是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能与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这岂不成了一个笑话。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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