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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只要业务真实即可税前扣除

王越 /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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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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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随时开着私家车给公司办事是不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的,无偿租赁不是销售又不是视同销售,那么要提供租赁协议又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有何依据?

    我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员工使用自有车辆为公司办事,我公司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后方可以在税前扣除车辆燃油费、过路费等费用?

    我们找了此前几个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的车子租给公司用,一定得签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一定得提供合法凭证?这个合法凭证怎么理解?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来看,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那么私车公用就得有租赁合同(协议)外加发票?

    同样是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上述条款中,得出结论: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包括所任职的单位,将汽车无偿提供给所在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租赁汽车服务,当然和增值税就没有关系,既然和增值税没有关系,当然不需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既然这种随时开着私家车给公司办事是不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的,无偿租赁又不是销售又不是视同销售,那么既要提供租赁协议又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有何依据?


    不妨来看下吉林省税务局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热点问题(六)

    发布日期: 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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