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税收公需说
税收公需说又称“公共福利说”,是指税收是为了共同的需要而征集。税收的出现是人类从蒙昧跨入文明的重要标志。传说五千年前的黄帝时代,中国就有了税收。正史记载,四千多年前的夏代,在出现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的同时,已形成了税收体制。所以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伴随着国家的发展,税收征收制度日益完善。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涉及到有关国家征税的规定。比如该法典规定:“根据皇家税法,如果欠债者无力偿还债务,则必须利用小麦或者芝麻来代替从商人那里得到的租金。”公元前1000年至600年的古印度法律《乔达摩法经》设有《收入与赋税》一章;《摩奴法典》规定了一些简单的征税准则。欧洲各国有关征税的规定多见于通用的教会法典中。
税收公需说作为一种税收理论,产生于17世纪资本主义初期。德国重商主义旧官房学派K.克洛克(Klock)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实现国家职能,为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需要支出费用。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国家及公共团体是为了充实公共需要要求人民纳税。换言之,税收存在的依据就是源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增进公共福利作为课税根据,是比较进步的税收理论。代表了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国家任意使用课税权的一种思潮。
征税有度,当下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税率问题。征税过度就会失去民心,故《大学》有曰“财聚则民散,民散则财聚。”中国历代总体上注意“度”的掌握。管仲最早提出“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西汉初年,朝廷把“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作为税收原则。西晋初年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傅玄更明确提出“赋役有常”的主张,他强调“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也,以奉常数,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务公而制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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