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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六)增值税纳税人

魏春田 /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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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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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非常广泛,包括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只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即在我国境内提供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建筑服务由于体大面广的特点,决定了必然会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经营模式。工程建设主要模式,工程承包方经营模式,特殊建设模式,工程建设拓展模式四大经营模式。在这四大类的模式中又套着诸如,承包、分包、挂靠等小模式。

    对这些不同的模式,税法应当确定最终的纳税人义务人,如此,才公平,也才不会引起税收风险

     

    对此,《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举个例子。甲公司将自己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防水业务分包给乙公司。如果乙公司在从事防水业务的过程中是以甲公司名义进行的,并由甲公司为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纳税义务人为甲公司。只要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那么乙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以挂靠方式经营的,也是如此。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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