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与税(四)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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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服务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增值税征收的一个税目,增值税的基本制度对建筑服务与对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是一样的。比如,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载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等 。
当然了,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化,从营改增以来建筑业也随之而变,营改增之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是11%,2018年5月下调至10%,2019年4月又下调至9%。
对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之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即从2016年5月1日,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而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删除了“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
除一般规定之外,由于建筑服务的特殊性,增值税也为建筑服务量身定做了一些适合建筑服务的特殊规定。
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再比如,发票开具备注栏须填写项目所在地。
总之,对于建筑服务,增值税既有一般的规定,也有对建筑服务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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