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喻经第十九 乘船失釪喻
乘船失釪喻
过去有个人,姑且叫他大聪明吧。
大聪明乘船渡海,掉了一只银钵盂在水里,立马心思活泛起来:现在在海上很危险,我不妨先在水上先做个标记,现在先走等到了安全的地方,我再来寻找。
过了两个月,到了南方的一个岛国,看到一处河水,便打算下水捞那个银钵盂。旁边的人问他,你嘎哈啊?大聪明说,我之前丢了钵盂在水里,现在打算下去找。别人问他,你在那嘎达丢的?大聪明说,刚出海的时候。别人又问,丢了多久了?大聪明说,大概两个来月了。别人说,你都走了两个多月了,为啥到这里来找呢?大聪明说,我丢的时候做了标记,这里的水和我做标记的那里的水一样,所以要在这里找。
别人又说,水虽然看上去一样,你以前丢的时候在那里,现在却要在这里找,咱们已经走了十万八千里了,你怎么能找得到呢?一时间船上的人没有不笑话他得。
佛说,好比外面的那些修行者,没有个正行,找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以错误的方式或方法去修行;看到别人苦修并证得果位,也就开始苦修,比如绝食、灸火,烧身,期望得到解脱,上者的苦修,重点在修,而不是苦;那些学的人,只学了苦,却不知道修,这些人实际上是在饮鸩止渴,徒自困厄,于修行一点好处都么有。
原文
昔有人乘船渡海,失一银釪堕于水中,即便思念:我今画水作记。舍之而去,后当取之。行经二月到师子诸国,见一河水便入其中觅本失釪。诸人问言:欲何所作。答言:我先失釪,今欲觅取。问言:于何处失。答言:初入海失。又复问言:失经几时。言:失来二月。问言:失来二月,云何此觅。答言:我失釪时,画水作记。本所画水与此无异,是故觅之。又复问言:水虽不别,汝昔失时乃在于彼。今在此觅,何由可得。尔时众人无不大笑。
亦如外道,不修正行。相似善中,横计苦困,以求解脱。犹如愚人,失釪于彼,而于此觅。
阅读理解
吕氏春秋中有个故事叫做刻舟求剑: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地产行业是一个模式重复率很高的行业,但税务管理方案中每一个方案都是唯一的个案。尤其在涉税抗辩过程中,老的船票未必能登上今天的客船。
比如,车位是否/如何分摊土地出让金,大概的方向都有,但是具体如何分摊到每个车库中如何选择?也有人总结了产权论、可售论,但这仍是大方向上的总结,具体到每个车位的每个平米,仍需细细甄别。
土地出让金是否向地下分摊?地下面积如何确定?是实测面积,还是划线面积,还是规划面积?车库是独立施工还是大开挖?与其他业态的区位关系?这些都会影响车位的分摊逻辑和分摊方案。自然希望以一套分摊方案覆盖所有项目,也就无异于”梦幻泡影“了。
再比如,合伙企业非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取得分红收入后,是否视同免税收入。在2009年以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刚刚实施,确实存在这种观点,也存在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2009年江西某地,因其不符合“直接投资”的形式而否认;不允许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而免税。再后来总局领导在某次会议中追认了这个观点,自此以后,各地普遍开始执行这种对合伙企业的分红不予免税的政策。近年来,各地仍偶有免税分红案例出现,但这都不在明规则规范的范围之内,都是具体个案battle出来的结果,现今环境下,再以“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申请合伙企业分红免税,也已经无法上船了。
实际税务管理中,也有很多观点,为什么别人这么做就可以,而我们这样做就不行呢?过去这样做,现在为什么就不行了呢?不是不行,而是税法执行环境变了,业务模式也需要进行调整了。正如佛陀所说:相似善中,横计苦困,以求解脱。犹如愚人,失釪于彼,而于此觅。
以前在乙方的税务服务中,更喜欢的是新兴业态,因为此类业态的税务模型中需要重新厘定每步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判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或者是否存在优化空间。所以不会出现刻舟求剑的现象,当然,通过学习、整合这种新商业模式,我也获益良多。
共享单车出现之前,曾为一集团企业谋划将智能锁具业务剥离,而成立新的业务增长点;天使之橙面市前,也曾为其就自动贩售业务中设计的交易模型进行梳理。这些案例、这些交易模式都很新,其税务模型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独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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