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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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2022)》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二明确:免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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