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开具普票或专票对销售清单要求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该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法定附件,更是发票内容重要补充。所以在开具清单时,要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汇总的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和税额,按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处理。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企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汇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附清单;二是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如自制清单;三是虽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但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四是报销的纸制清单与税控系统清单的内容不符。
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销售清单,目前税法没有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曾经有以下答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7月6日)中:
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2022-04-02):
问: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是自制的。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