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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新政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何广涛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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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抵退税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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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14号公告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相比,力度更大。我的主业是深耕建筑财税,今天谈一谈14号公告发布以后,对建筑企业退税的影响。

    一、14号公告和39号公告相比,有什么变化?

    14号公告最大的变化,可以总结为:「增量全额退,存量一次还,只要有留抵,月月像过年」,而39号公告的基本思路是:「增量六折退,存量永不还,半年退一次,下次等半年」。

    我们先简要回顾下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是我国增值税深化改革的起始日,从这一天起,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相比增加的留抵税额。

    举一个例子,甲建筑公司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9年4月至9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且其进项税额对应的凭证均为专票,假定满足其他退税条件。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可以在2019年10月申报期申请退税=(70-10)×60%×100%=36万元。

    退还36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以后,甲公司仍有34万元(70-36)留抵税额,这个34万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19年3月31日遗留的留抵税额1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二是由于打六折因素遗留的留抵税额24万元。

    可见,39号公告下,纳税人留抵退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只退增量,不退存量;二是增量也要打六折;三是退税的周期过长,六个月一次。

    14号公告发布以后,如果甲公司适用14号公告,那么它就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共60万元),同时也可以一次性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万元),也就是说,理论上,甲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共计70万元的留抵税额,不仅退的多,而且退的快。

    除了上述变化以外,14号公告还对进项税额构成比例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兹不赘述。

    二、14号公告适用哪些建筑企业?

    遗憾的是建筑企业只有小微企业可以适用14号公告,大型和中型建筑企业仍然适用39号公告这一点希望大家要注意。

    根据14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具体而言,上年度年末资产总额在6000万元以下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均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14号公告规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销售额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收入或者会计收入概念,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举个例子,假定上文中的甲公司202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为30000万元,增值税一般计税销售额为4000万元,简易计税全额销售额为20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支付的分包款为1500万元,则甲公司资产总额30000万元,营业收入4500万元(4000+2000-1500),属于小微企业,其他条件符合,可以适用14号公告的规定。

    具体划行方法可参见:

    三、还有什么条件吗?

    除了主体必须适用小微企业以外,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还要满足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也就是说,不要求形成留抵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只要求申请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登记,这一点对很多建筑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很重要。

    14号公告同时也提到,这四个条件的执行期限是「在2022年12月31日前」,换言之,明年有可能对这四个条件进行修订,比如,最让人期盼的就是M级也给退!

    四、如何退?

    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元,甲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且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4个条件,进项税额构成比例为100%。

    1.2022年4月申报期,甲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90-10=80万元;也就是:增量全额退

    2022年4月所属期,甲公司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则甲公司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70万元,此时甲公司的存量留抵税额是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60万元;

    2.2022年5月申报期,甲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万元,也就是:存量一次还;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假定  2022年4月所属期,甲公司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96万元,则甲公司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此时,甲公司的存量留抵税额是多少呢?是的,只有6万元。

    2022年5月申报期,甲公司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万元。

    以后再说以后的。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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