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税务稽查文书只能选择邮政企业,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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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税务稽查部门需填制《送达回证》由签收人、送达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采取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代送达回证。
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税务文书,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查对象,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长批准。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手续。
邮寄送达税务稽查文书,一般选择邮政企业挂号方式。千万注意如果用快件邮寄税务稽查文书,只能交给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在中国大陆提供该项服务的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而不能是其他快递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显然,税务稽查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税务文书,破解该尴尬局面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