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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票、无票,所得税前的扣除

魏春田 /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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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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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王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做了一笔买卖。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甲公司支付了70%的货款后,收到乙公司的货物。经检验,购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要么以已经支付70%的货款作为购进货物的价款,并开具发票;要么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货物质量没有问题,所以不同意降价。并声明在没有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是不会开具发票的。更不同意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于是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翻过年,到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甲公司仍然未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于是关于这笔费用在所得税前扣还是不扣的问题,会计找到了公司经理老王,老王也搞不清楚,于是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来意,小明说,乙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你们公司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有增值税发票。但是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出现注销、撤销、列入非正常户,或者破产等情况下,企业若有诸如对方公司注销等方面的证明,合同,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们公司正在和乙公司打官司,乙公司没有出现注销或破产等情况,因此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有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公司暂时不要在所得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只要在5年内取得发票,还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5年的时间,你们公司的官司应该已经结束,无论胜诉与否,只要合同继续履行了,应该能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如此,便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了。

    老王和会计听了,点点头,很轻松的离开了。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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