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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黄德荣 / 202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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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性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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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即彼此关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相关性的具体判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确实对企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本质上属于经理个人支出,不允许作为企业支出。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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