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浙江税务局的回复,财税微波仍然一头雾水,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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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微波在12月21日向浙江省税务局提问:“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今天中午,从微信公众号 税乎网站得知,浙江税务给回复了。(可点击阅读《网友就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了浙江税务3个问题》查看)
来看财税微波的问题。先,交代一下背景:提问该问题,是在杭州税务查处薇娅税案后,引发财税从业人员对“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产生困扰的情况下,向浙江税务提问的。因为从批露的信息,我们知道,薇娅税案是杭州税务机关查处的,而作为杭州税务局上级机关的浙江省税务局,应该能够明确告诉大家如何识别。
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财税老师注册有个人独资企业,该老师给我们做培训讲课,贵税务局会不会说也是劳务报酬?
我们公司收到该财税老师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本次培训讲课的发票,我们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吗?
请贵局在网站用文字回复。

财税微波请求浙江税务在网站用文字回复。感谢浙江税务满足了我的要求,而不是用“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来回复我。
对财务微波提出的问题,浙江12366中心复制、粘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部分内容,并表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也许是因为阅读理解能力不够,或者财税知识匮乏的原因,财税微波看完回复之后,对所提问题,仍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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