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五金交电商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罚〔2021〕***号
违法类型 虚开发票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该单位为个人许某向***主委员会开具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100111,发票号码29492449、35401001-35401007,金额合计62256.42元,税额合计622.58元,价税合计62879元。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并收取许某折合人民币42元价值的实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开具的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100111,发票号码29492449、35401001-35401007)认定为虚开发票。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
处罚机关: ***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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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过在实务中,很少能看到没收违法所得这项行政处罚,主要原因应该是违法所得难以查实,难以取证。
看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42元,比较新鲜,也比较有喜感,不知道这个42元的实物究竟是什么物品,虚开了6万多的发票,只取得了价值42元的所得,不符合商业常规,也许是“人情虚开票”吧!这里值得思考的问题是:1、该公司收到的是实物,没收违法所得入库的是货币资金,这样处理是否合适?是否应该适用“没收非法财物”这样的处罚条款?但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没收非法财物”。2、如果可以将非法财物转换为非法所得,进行没收。进行价值转换是否需要做一个资产评估?本案金额小估计不会发生税企争议,如果金额较大,则不能不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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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