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核定征收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管理
(一)适用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如下: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规定是0.4% (2021年7月开始取消)、福建省福州市规定0.4%、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2021年已经取消),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1%,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管理的税法依据
1、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地点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
2、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的税务局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后,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三)纳税申报管理策略
1、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 具体的格式范本如下:
2、第二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必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3、第三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科目核算。这样可以节约未来的残保基金和工会经费。
4、第四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用工关系的设计
1、企业的用工关系分两种: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步涉及社保费用、劳动关系中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涉及社保费用,只有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合同才不涉及社保费用。
3、用工关系的选择: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