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收入的财税处理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收入是指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二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方式偿债形成的收益。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三、案例分析
2019年6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同日B公司开出期限6个月、票面利率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B公司无法兑付。公司将其转入应收账款,不再计算利息。2020年12月31双方签订重组协议:B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产品账面价值2万元、公允价值3万元,应交增值税额3900元。A公司收到产品并已入库。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剩余债务的40%,其余债务偿还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B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 1 152 600[=(1 000 000+130 000)×(1+4%÷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9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671 220.0{=[1 152 600-30 000×(1+13%)]×60%}
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所得与会计上债务重组利得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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