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群众团体,这些概念你能理清吗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法规和文件很多,很容易弄混淆,今天利用假期好好理了一下。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只提出了一个概念,公益性捐赠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解释了公益性捐赠的含义,一是必须是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才能税前扣除;二是必须是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出了规定,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二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九个条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27号公告非常有意思,它首先把「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个概念解释为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比实施条例五十二条多了一个群众团体,然后它又说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相关事项我不管,我只管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我琢磨了一下,这可能跟我们国家行政管理的分工有关,27号公告的发布者包括民政部,民政部只能管得住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群众团体不归民政部门管。
27号公告里说的现行规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这个文件于2021年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所替代。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可见,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两类,一是人民团体,二是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前者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后者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十四个社会团体(点击查看详情)
这些单位在我国实际上属于半政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它们的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每次有效期三年,民政部门不参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5、总结
间接捐赠渠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2)公益性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参与认定,2020年27号公告规范)(3)公益性群众团体(财政税务部门认定,2021年20号公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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