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喻经第四 妇诈称死喻
妇诈称死喻
以前啊,有个人,是不是姓武没有记载,姑且叫他大武吧,话说大武他媳妇长得挺周正,挺耐看的;他们俩情深爱笃。
但是这个女的不能坚持在一起的初心,不能一以贯之的与大武厮守,后来偷偷跟一个男的在一起了,再后来坏心思起来,打算跟随这个奸夫跑,抛弃自己的丈夫。
贞信,贞是坚持的意思,信是守信的意思,亦可解作初心。
于是大武媳妇偷偷和邻居王妈妈商量,我跑了之后,你去找一个倒毙的女尸,放在我的家里,告诉我的丈夫,说我已经死了。
后来王妈妈趁着大武不在家,把一个死尸搁他家里,等到大武回来,王妈妈和大武说,看,你媳妇已经死了。
大武慌了,立刻跑去查看,以为真的是自己的媳妇,特别的悲伤,哀哭嚎啕的,不象个样子。后来又准备了很多柴草和油脂,给她火化。把她的“遗迹”装在口袋里,天天抱在怀里。
大武媳妇后来,慢慢的开始讨厌这个奸夫,便打算回到大武家。跟大武说,我是你媳妇。大武说,我媳妇早就死了,你到底是谁,冒认我媳妇干嘛?
这样反复了很多次,大武还是不信。
佛说,就好比外道,听到邪说之后,便心生疑惑,以为是真实永远不变的。以后,就算听到了佛的教诲和召唤,也难以心底接受并念念不忘,持守终生。
原文
昔有愚人,其妇端正,情甚爱重。妇无贞信,后于中间共他交往。邪婬心盛,欲逐傍夫,舍离己婿。于是密语一老母言:我去之后,汝可赍一死妇女尸安着屋中,语我夫言云我已死。老母于后伺其夫主不在之时,以一死尸置其家中。及其夫还,老母语言:汝妇已死。夫即往视,信是己妇,哀哭懊恼。大积薪油烧取其骨,以囊盛之,昼夜怀挟。妇于后时心厌傍夫,便还归家,语其夫言:我是汝妻。夫答之言:我妇久死。汝是阿谁,妄言我妇。乃至二三,犹故不信。
如彼外道闻他邪说,心生惑着,谓为真实永不可改。虽闻正教,不信受持。
阅读理解
这个故事说的还是名与实,外相与大道的问题。关于税务管理中的名与实的问题,以后我们单开一个空间讨论。
佛不娶而不知头顶绿,所以佛心仍然在恕,以喻真人面前论假死。——颇有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的喜感了。我等皆凡人,改其意而用之。
圣人说,反以观往,覆以验来;昨日种因,今日得果。
前面几天多次提到了纳税义务的触发,原因是产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主体资格法律制度规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如,个体户条例、个独法、合伙法、公司法、以界定谁可以从事市场活动。
*合同法律制度,用以界定商事活动中的具体规则。当然合同法律制度也被吸收到民法典当中了。
*产权法律制度,如,物权法、担保法,界定适格主体如何在市场上进行商事活动,以及商事活动后果如何规制。当然这部分已经被吸收到民法典中了。
所有的市场行为都是在上述法律框架内运行的,运行的结果便是权利义务关系。而税法又是根据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来厘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发生多少、何时发生的。
所以,税务执法活动就是反以观往的过程,根据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根据已成的结果,来判断当前的税负。在这个意义上,税务筹划,便是根据经营目的,在法律框架内,来确定谁来发生这笔交易,这笔要达成何种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形成怎么样的产权结果;以至于这笔交易完成后,按照预定计划去触发纳税义务。某种程度上,税务筹划就是一个覆以验来的过程,根据预先的目的,在法律框架内,调整和规划交易模式,以实现预定目标。
一个业务模式成功了,必然会引起别人关注和模仿,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本来是征管程序中的一个征管政策。小A注册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开始经营了,有了收费了,取得收入了,核定纳税了,不用再苦哈哈的记账了,到年底一算 ,税怎么没有以前想的那么多?
隔壁村的小a看到了,也注册一个个独,生生把集团的主营业务塞了进去,——你这不符合个独的经营惯例啊,没事,给集团提供现代服务,给集团开票,集团合法列支,把集团掏空了,这里少交税。而今集团高管个人所得税的税筹概莫如此,无非收费内容略有差异。
这种事情发生时,往往伴随着与前文那个武大媳妇一样的话,“汝可赍一死妇女尸安着屋中,语我夫言,云我已死”,到后来,幡然悔悟,已然是徒叹奈何。
往日种因,今日得果。等到事发,甚至有人高叫着,这税法不公平,为啥和尚摸得,道士摸得,我就摸不得?为啥小A可以,我,小a就不行?这是歧视对待,这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准则。。。。
这才是马行栈道收缰晚,船到江心补漏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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