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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债务承担问题的税收定性(一)-股权收购中的债务承担的三种类型

赵国庆 /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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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购重组
  • 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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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并购重组交易中各种类型的债务承担问题如何进行税务定性,并正确计算各方的应税所得和资产计税基础,一直是一个广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近期通过一系列文章来和大家交流各类并购重组中的债务承担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收定性。

     

    第一篇我们先来谈一谈在股权收购交易中的债务承担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收定性。应该来讲,股权收购交易属于并购重组中较为普遍也相对简单的交易类型。在股权收购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我们先通过下面一个图来分析一下:

    有一点很清晰,股权收购交易中涉及三方: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第二个问题,我们要明确,说到“债务”,究竟是谁的债务。要注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人格。股东将资产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资产就是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独立于股东之外。同样,在谈到债务承担中的“债务”,我们也要严格区分,这个债务究竟是被收购企业股东的债务还是被收购企业的债务,这两个债务也是完全独立且不一样的。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我们谈到“债务承担”的问题,无非就是如下三种情况:

    1.收购企业a在收购被收购企业b时,除了要向被收购企业b的股东b1支付转让价款,还要承担被收购企业股东b1欠第三方的债务;

    2.a公司在收购b企业股权时,和b1公司约定,a公司在收购b公司股权后,对于b公司对外欠的债务(包括b公司欠第三方的债务,以及b公司和b1公司往来形成的债务),a公司均要负责偿还。

    3.a在收购b企业股权时,和b1公司约定,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b公司对外欠的债务(包括b公司欠第三方的债务,以及b公司和b1公司往来形成的债务)由b1承担并负责偿还,股权收购后新孳生的债务由a负责偿还。

     

    我们下面分别就这三种情况和大家进行一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收购企业a承担被收购企业股东b1欠第三方的债务

    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毫无疑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9]59号文,债务的承担肯定属于非股权支付金额,属于收购对价的一部分,此时,收购企业a承担被收购企业股东b1欠第三方的债务,我们来计算b1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应该是:

    b1的股权转让所得=a支付的现金股权转让价款+a为b1承担的第三方债务金额-b1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a支付的现金股权转让价款+a为b1承担的第三方债务金额

    这种情况最清晰,也最没有争议。


    第二种情况:股权收购前的被收购企业b的债务由收购企业a承担

    这种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了。这里,b1和a公司约定,b公司的债务,收购企业a要负责偿还,包括b公司欠第三方的以及b公司欠b1公司的股东往来款。这里就开始产生争议。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股东的资产、负债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都是独立的。这里b1公司要求a公司负责偿还的b公司对外欠的债务,a公司答应负责偿还会不会影响对b1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即a公司约定负责偿还b公司对外欠的债务的金额要不要算作b1股权转让所得。

    我们来看一下,这里的债务是被收购企业b的债务。a公司在收购b企业股权时,对于b公司股权的定价=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m(现金支付)  

    此时,b1公司将b的股权转让给a,a向b1公司支付m的现金,此时:

    b1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应税所得=m-b1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m

    收购完成后:

     

    这类大家要知道,如果在a公司收购b公司前,b公司账上有足够的现金偿债的话,大家肯定在股权收购前就安排b公司用现金去偿还第三方以及b1股东的负债了。如果偿还了负债,资产和负债按相同的金额减少,这样也不影响a公司对b公司股权收购的定价,此时股权收购定价仍然是m。股权收购定价m不变,则b1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以及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不变。

    正是因为b公司可能没有这么多现金偿还债务,因此b1公司约定,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后,要负责偿还b公司对外欠的债务。好了,到了第二步,在a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后,a公司如何偿还b公司债务呢?

    这里,大家一定要心里重复三遍:股东债务和公司债务是独立的。债务是b公司欠的,b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的股东a如果要帮其偿还债务,常规两种操作方式:

    1. a公司将b公司需要偿债的资金,用现金对b公司增资,b公司取得增资款后偿还自身负债;

    2. a公司将b公司需要偿债的资金以往来形式借给b公司,形成股东借款,b公司用这部分资金偿还自身负债。

    对于第一种情况,a公司增加对b公司的投资,相应地增加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第二种情况,实际对于b公司而言只是一个债务的替换,即a公司给b一笔钱,b公司用这笔钱偿还股权收购前欠第三方和大股东b1的负债,此时b的债务人从原先第三方和b1变成a,这仅仅是一个债务方的替换而已。

    因此,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在股权收购中,大家约定收购企业要负责偿还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的负债,这种债务的承担在股权收购环节,不能算做被收购企业股东b1的股权转让收入,也不会增加a公司收购b企业股东的计税基础,是否增加计税基础,要看下一步a公司究竟如何帮着b公司偿还负债,是增资给b偿还负债,还是用一个新股东借款替代老的负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a公司才能增加对b公司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可以。


    第三种情况:股权收购前的被收购企业b的债务由原股东b1承担

    说实话,第三种情况是最具争议,也是最考验大家对于所得税基础理论的认识的。我们来具体解剖看一下:

    在这种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a和b1约定,收购前b公司所有的债务(包括b公司欠b1的以及欠第三方的债务)全部由b1公司负责偿还。

    正常情况下,被收购企业b股权的公允价值(假设为m)=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部负债的公允价值(包含x+z,可能还有其他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如果你约定,被收购企业b自身负债中的x和z由股东b1来负责偿还了,毫无疑问,b公司的负债减少了,股权的公允价值必然增加。此时,相当于正常情况下,a公司收购b公司支付的股权价款m相比,如果约定部分负债由b公司原股东b1承担,则a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自然而然变为m+x+z,这个大家应该没有疑问。

    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b公司将其自身负债转移给b1,这个交易如何进行税收上的定性呢?

    (1)b公司原先欠b1公司的股东借款x,如果由b1公司负责,实际上就是b1不需要b公司偿还了。这个债务的豁免究竟认定为债务重组,还是认定为债转股?如果是债务的豁免,b公司要确认债务重组所得,b1公司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认定为债转股,b公司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b1公司增加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金额为x;

    (2)b公司原先欠第三方债权人的债务z,这个由b1直接偿还或先承担后期偿还,这个算什么?

    对于b公司:

    借:债务——第三方  z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or营业外收入  z(?)

    所以,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负债这个问题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定性。我们前面在第二种情况说过,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负债,要么是股东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由被投资企业对外偿还负债。要么是股东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往来,被投资企业用新的负债替换老的负债。

    由于在第三种情况中,收购企业a约定,收购前的负债全部由b1承担,则就不可能在继续保留b1和b之间的负债。因此,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如果约定被收购企业原股东b1承担被收购企业b负债且实际承担了,虽然工商上b1没有对b新增出资,也应该实质认定为b1增加了对b公司的投资(只不过新增投资全部进入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从而b1公司为b承担负债的金额要增加b1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这里,b1公司承担了b公司负债后,b1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y变成了y+x+z。

    我们知道,如果约定b公司的负债由b1公司承担,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大了。自然收购企业a向被收购企业股东b1支付的股权对价款也从原来的m变为了m+x+z。

    此时,对于b1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应税所得=m+x+z-(y+x+z)=m-y

    也就是说对于b1公司而言,其是否要承担b公司负债,不影响计算器转让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但是,对于收购企业a公司而言,其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从m变成了m+x+z。其中x+z这部分你可以对应看到被收购企业b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反映股东投入的会计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了x+z的金额。

    所以,你理解了这一点,也就能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所说的: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我们先不考虑对于收购前原企业债权和资产的分配(原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债权和资产的问题,我们后一篇文章谈,这里先忽略,一步一步来),假设仅仅只有对于债务的分配,我们244号文对于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修改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所以,我们做了上面的铺垫分析,大家再回过头来看国税函[2007]244号文,为什么在被收购企业原个人股东在股权收购中要承担被收购企业债务支出时,在计算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减去“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实际上这个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支出,实质属于原股东增加的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这样,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也同样如此。理解了这一点,债务承担问题大家才能豁然开朗:

    重要结论

    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的负债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行为。在税收上,应按股东承担负债的金额增加其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换句话说,股东为被投资企业承担负债,实质上和股东用现金对被投资企业增资在本质上是一模一样的。这是我们理解股权收购中,股东承担被投资企业负债的税务处理的关键。

    进一步思考

    最后,我们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在有些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被收购企业原股东b1承担被收购企业b的债务时,第三方债权人如果给予了部分债务豁免的安排,此时如何影响股权转让应税所得的计算,第三方债务豁免会产生哪些新的税收问题,这个大家可以作为问题提前思考一下。

    作者
    • 赵国庆 国内知名财税专家
      中汇税务集团 全国技术总监 合伙人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微信公众号: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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