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业务却被告知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该怎么办
今天有网友问:我们公司明明自己有真实的业务,却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我们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张虚开的发票,我都懵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呢?
我说:先别着急,你具体说一下是什么情况?
她说: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配件器材10万元,签了合同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物流送到了货,同时快递把发票送过来,我根据发票上的金额付了款。
我说:你银行转账付款的单位,是开发票的单位吗?
她迟疑了一下说:不是,是转给了一个个人,业务员说把钱直接转给老板个人,可以给我们公司优惠一点。
我说:这就是问题所在了,货你确实是买了,货款也支付了,不过发票不是卖货单位开的,应该是他让人虚开了一张发票给你。
她说:那该怎么办呢?
我说:增值税普通发票,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你这个发票是虚开的,所以不能税前扣除。不过也别着急,还有一个补救的办法,就是可以找那个个体老板,给你补开换开发票。
她说:这可难找啊,时间有点久了,找不见怎么办呢?
我说: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有特殊原因确实换开不了发票,用其他方法证明真实性,具体文件规定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她说:合同我有,付款凭证我也有,但我找不到对方破产、注销的证据啊,那是个体老板,而且在外地,有没有办税务登记都值得怀疑。
我说:你先试着找找,把找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都收集起来,真找不到,把相关情况和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一下,看能否满足文件中第一项的要求。
她说:如果满足,是不是我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我说:对,是这样的。
她说:看来以后真得注意核对一下开票单位名称,我以前总觉得只要有真实业务,金额也对,不管谁开票都可以。
我说:确实需要认真核实,每一项都需要认真核对。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另外要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
你这次如果顺利过关,还有一个关键点是货款是银行转账付款,如果你是现金付款,那这件事真就不好办了,这笔货款肯定税前就没办法扣除了。
她说:我觉得规定非现金付款这个要求不合理,不能说现金付款业务就一定不真实。
我说:对,确实不一定。不过你想一下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销售商品肯定是用非现金方式收款比较方便,如果卖方坚持要收现金,十有八九是想隐匿收入,少缴税。买方愿意配合卖方用现金付款,那就等于默认把对方少缴税的风险转移到自身上了,那就只能是自己多缴一些吧,所以交易前一定要想想,值得不值得冒这个风险。
她说:好的,我明白了,以后要尽可能规范,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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