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成交价格补充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交换差价和核定价格,均不包括增值税。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对成交价格进行更为明细规定:
一是先以划拨后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二是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仅以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三是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为计税依据。承受已装修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四是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属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10月,取得一地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成交价格2180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9%、契税税率3%。
应交契税=21 800÷(1+9%)×3%=20 000×3%=600(万元)
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