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般计税的偷税数额如何确定

老税官 / 2021-08-2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一般计税
  • 偷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国税发[1998]66号的规定,一般计税的偷税数额确定有以下要点:

    1. 偷税数额=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多报的进项税额

    2. 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偷税数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3. 补征入库的偷税款=当期全部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4. 偷税数额≠补征入库的偷税款

    5. 罚款=偷税数额*税务机关确定的幅度

    6. 滞纳金=补征入库的偷税款*滞纳天数

     

    综上表述,可简要明确的有:

    A. 偷税数额,等于或大于应补征的偷税款;偷税款的计算,应考虑当期留抵税额。实务中存在不考虑当期留抵税额的问题。

    B. 罚款、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不一致;罚款的计算基数等于或大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实务中存在罚款计算基数按补征的偷税款计算。

     

    基于实操和笔者水平所限,存疑的有:

    Ⅰ.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条表述有两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意即,追缴的偷税款、罚款计算基数的偷税数额,两者是一致的。

    而国税发[1998]66号的规定,罚款的计算基数是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追缴入库的偷税款。66号是否违背了上位法?

    Ⅱ. 国税发[1998]66号表述的“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如何界定?

    按稽查文书确定的所属期间的最后月份?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当月?逐月对应到实际少缴的每一个所属期?

    Ⅲ. 如逐月对应到实际少缴的每一个所属期,滞纳金计算应对应到每一期间的滞纳天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1行终477号节选

    “2019年7月25日,被告第二稽查局对原告北方劲和公司作出沈税稽二处[2019]501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公司追缴2016年12月份增值税税款1,194,961.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647.34元、教育费附加35,848.86元、地方教育附加23,899.24元;追缴2017年7月份增值税税款2,542,484.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973.91元、教育费附加76,274.53元、地方教育附加50,849.69元;追缴2017年8月份增值税税款1,730,084.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1,105.89元、教育费附加51,902.53元、地方教育附加34,601.68元。”

    分析:分期计算应追缴税款;但仅从文字表述上看,该案追缴的税款,是直接按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未见考虑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除非三个时点均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所以,不办理留抵退税的,也有因偷税而减少加收滞纳金的好处。

    假设2017年7月份有期末留抵,如66号“当期留抵税额”理解为2017年7月份的,在7月冲减后计算应补缴的偷税款。

    而此笔留抵,在2017年7月以后的正常申报中已被抵减,这会造成一笔留抵被两次冲减。必然要综合考虑,这个老疑惑仍难以解决,逐笔往后推算也是不切实际的。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