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款抵减不影响所得税?
营改增后,土地款抵减对各税种的影响,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对增值税的影响,不用多说了,18号公告有关“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写得很清楚,这也是引起其他税种需要处理的由来。对土增税清算的影响,观点和看法不一,主流观点有三种:加收入;冲成本;不加收入不冲成本,全同各地做法也不一。反之,土地款抵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大家第一感觉:没影响。财会2016年22号,对土地款抵减这种类似差额计税的处理,会计上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这给人了一种错觉:会计上冲了成本,所得税上相当于已经少了一块成本,在所得税的处理上,没有必要讨论这话题了。事实果真如此?
房地产行业的成本结转,我们可以把他形象的分为二步:
第一步:从开发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
第二步: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成本,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第一种情形:上述二步不在同一年度
所得税计税成本的结转,按照31号文件的规定,是相对独立的一个计算和分摊过程。如一开发项目,2019年符合所得税完工的条件,当年就要计算出不同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同时在所得税上计算出已售部份的计税成本,在年度申报时,调整计税成本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如果交房在第二年,2019年会计上没有结转收入,对应的会计处理上,自然就没有“销项税额抵减”、“主营业务成本”冲减这个动作。这时的所得税处理,其实和土增税清算时的处理,有异曲同工之妙(土增税的计算是脱离会计核算的,所以有三种不同处理思路;这时的所得税计算,其实也是脱离会计核算的)。2019年所得税处理上,主动加收入?主动冲所得税的计税成本?还是等以后年度的会计处理?这在政策上是个盲点。当然了,大部份人的做法 ,反正没规定,什么也不调,就等以后年度的会计处理。按照土地款9个点的税率,相当于又多了9%的暂时性成本预提。
第二种情形:上述二步在同一年度。如果上述二步是同一年度完成的,所得税处理上,能不能当年度不调土地款抵减的成本?对照31号文件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逻辑,自然就会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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